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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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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修订)

2023年7月2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BWHID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水务行业勘测、设计、咨询、研究、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反映会员愿望,促进水务行业勘测、设计、咨询、科研、管理、技术服务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北京水务勘测设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水务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宣传、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调研统计、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对外交流、承办委托、编辑专刊等。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需在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水务领域规划设计、勘测、咨询业务的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长期从事水务发展研究、技术服务等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本会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和方便;

(七)需推荐一位负责人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推荐联络员一名与本会办事机构经常联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

(八)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制定和修改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增补理事,交下届会员大会确认;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北京市水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水务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水务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订经202372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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